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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资质新办所需要的资料(以下需要上传彩色扫描件)

1. 《营业执照》正副本;

2. 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3.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4.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5. 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6.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7.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8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9.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0.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1.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1一级资质标准


1.1.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1.1.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1.1.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1.2二级资质标准


1.2.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1.2.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

1.2.3 企业工程业绩

5 年承担过下列4 类中的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12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 项或地上8-11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 项;

2)高度5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 项或高度35-50(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 项;

3)建筑面积1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 项或建筑面积0.6 -1 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 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 (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 (不含))的建筑工程2 项。


1.3 三级资质标准


1.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 万元以上。

1.3.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 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1.4 承包工程范围

1.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1.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4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1.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2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3000 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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