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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9.1 一级资质标准


9.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1 亿元以上。

9.1.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结构、电气、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5 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 人。

9.1.3 企业工程业绩

5 年承担过下列2 类中的1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1 亿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3 项;

2)单项合同额3500 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修工程3 项。


9.2 二级资质标准


9.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 万元以上。

9.2.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0 人,其中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结构、电气、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 人。

9.2.3 企业工程业绩

5 年承担过下列2 类中的1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3000 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3 项;

2)单项合同额2500 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修工程3 项。


9.3 三级资质标准


9.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1000 万元以上。

9.3.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 人,且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结构、电气、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9.4 承包工程范围

9.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检维修。

9.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9.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500 万元以下、大中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以及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注:

1.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管道、储库等)、石油化工、化工、煤化工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2.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

130 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50 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

3300 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80 亿立方米/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10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0 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2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8 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50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4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2000 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3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2 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5 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800 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60 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 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30 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24 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32 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50 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10 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14 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6 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30 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10 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20 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60 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00 万吨/年以上煤制油、20 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规模以下的下列工程:

110 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20 万立方米/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

3100 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20 亿立方米/年及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5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 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50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 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20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2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00 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2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6 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1 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500 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30 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 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15 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12 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16 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30 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5 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12 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2 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20 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4 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5 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20 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6 万吨/年以上煤制油、10 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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