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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好《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182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文件精神,实现我区企业所得税新旧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文件和指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供各地在执行中参考。

一、总体原则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的总体原则是:按照“老企业老政策、新企业新办法”,的原则设立3年过渡期,对201811日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继续执行2014年出台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到2020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符合减免条件的,按《若干规定》相应优惠政策享受;对201811日起设立的企业按照《若干规定》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具体条款执行。

二、具体内容

(一)税率适用:

1201811日前已设立的老企业,按照《实施办法》政策,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到2020年;

2201811日起设立的新企业按照《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才可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地方分享部分政策适用:

1201811日前已设立的老企业,除按照《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老企业外,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分别适用自201811日起至20211231日,减半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政策。按照《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老企业可在若干规定》实施后继续享受原优惠政策到期满为止,期满后,符合《若干规定》规定减免条件的,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220181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 《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分别适用自201811日起至20211231日,减半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政策。

3、核定征收企业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

(三)其他说明事项

1《若干规定》第二条所称的在藏注册是指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在西藏登记注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类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及西藏驻区外企业和入驻藏青工业园的企业。

2、《若干规定》第二条所称的设有生产经营实体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在藏注册并设立以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3、《若干规定》第四条所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具体范围参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

4、《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所称西藏常住人口是指在藏居住或经常居住半年(含半年)以上并办理人口登记的人员(含办理居住证6个月以上的常住人员)。

5、《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所称企业职工具体包括:

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即与企业订立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

2)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3)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6、《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所称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生产、加工是指从事我区农、林、牧、渔产品生产以及以上述产品为主要原料,经过物理或化学等方式加工生产的各类产品。农林牧产品生产、加工免税范围不包括木材采运。

7、《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称符合条件的扶贫企业或项目适用对象为:

1)在全区开展建设、劳务、加工、营销和服务业的企业,其经营活动与农牧民增收和贫困户脱贫联系密切的;

2)扶贫龙头企业(含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治区认定的残疾人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生产、建设、经营能稳定吸收扶贫对象就业和带动扶贫对象持续增收的。

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扶贫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扶贫办审核并出具审核确认意见。

8《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所称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是指具有鲜明的藏民族及我区其他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特质和元素,作为旅游纪念品或生产生活用品销售的产品。民族手工产品是指利用传统工艺且产品制作工序70%以上依靠手工制作完成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生产生活用品。上述产品的适用范围和制作工序的确定具体参照西藏自治区民族工艺品协会制定的相关标准和鉴定执行。

9《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所称新型建筑材料是指区别于传统的砖、瓦、灰、砂、石等建材,具有轻质、高强度、保温、节能、装饰等优良特性的建筑材料新品种;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新型建筑材料和装配式建筑的具体标准参照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或住建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鉴定执行。

10、《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五款所称创新创业的企业是指符合要求的创新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管理部门需审查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文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管理部门应进行年度检查,对于未遵守相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应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11《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六款、第七款中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和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及有关文件规定标准要求的企业或项目。

12《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八款、第十款所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和税务局对外统一公告名单内的企业

三、征管事项

1、新老企业设立时间的确定以营业执照中载明的具体成立日期为准。

2201811日起新办的核定征收企业仅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鼓励类产业和主营收入占比难以鉴定或鉴定不清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自治区发改委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资料。《若干规定》所涉及的行业分类均参照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和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国家统计局编著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进行划分和界定。涉税项目难以界定的,由企业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4实行项目管理的税收减免,企业均应分别核算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事项。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从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处理。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精神,对涉税产业或项目鉴定资料留存、企业涉税经营收入占比、资源和产品原产地归属等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6、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取得不合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充留存。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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